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属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金属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金属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属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金属采购前套期保值业务、金属库存利润锁定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金属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金属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金属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金属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属期货交易,所有金属期货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和金属贸易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金属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销售,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属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证监会认可、具有金属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属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属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属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属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属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九条 公司进行金属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预期采购量及库存量,不得超过实际采购数量及库存数量。
第三章 金属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董事会为公司进行金属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金属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产品管理部为金属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属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1、金属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总经理批准。
2、金属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500万元、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包括10%)的,应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金属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金属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属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属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金属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 金属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金属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